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25号

    罪犯陈某伟,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82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各被告人按各自参与数额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已部分履行一万三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