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6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25号
罪犯陈某伟,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82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各被告人按各自参与数额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已部分履行一万三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