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某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60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20号
罪犯程某江,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某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违法所得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程某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程某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违法所得35000元,已部分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某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