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20号

    罪犯程某江,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某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违法所得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09刑终3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程某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程某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江退出违法所得35000元,已部分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某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