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09号

    罪犯何某林,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2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作案所用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何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