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3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09号
罪犯何某林,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2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作案所用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何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