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41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17号
罪犯李某,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2月25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3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