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2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39号
罪犯李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2刑初10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