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3号
罪犯李某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82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胜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苏1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胜未退脏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