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3号

    罪犯李某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82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胜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苏1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胜未退脏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