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勇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50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19号
罪犯李某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17年6月2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
罪犯李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5万元,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勇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