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0号

    罪犯马某飞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其中马某飞退赃75.73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则责令退赔,上缴国库罚金已履行二十万元,追缴已履行1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