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4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0号
罪犯马某飞,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其中马某飞退赃75.73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则责令退赔,上缴国库,罚金已履行二十万元,追缴已履行1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