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4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21号
罪犯彭某,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普通高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1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被告人彭某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孙亚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彭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三十六万元,已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