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09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46号
罪犯王某然,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6)苏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6日止)。
罪犯王某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1024.63万元予以追缴,发还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