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46号

    罪犯王某然,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6)苏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6日止)。

    罪犯王某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1024.63万元予以追缴,发还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