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4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7号
罪犯王某双,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81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双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扣押机关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03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8日止)。
罪犯王某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双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扣押机关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