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7号

    罪犯王某双,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81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双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扣押机关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03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8日止)。

    罪犯王某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双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扣押机关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