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18号

    罪犯吴某彬,男,1991年3月2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吴某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彬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