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40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49号
罪犯张某德,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12刑初8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德祥等人的违法所得(详见公安机关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苏03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详见公安机关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