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3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1号
罪犯张某,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9月7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3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