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堂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7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23号
罪犯张某堂,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8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