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32号

    罪犯郑某恩,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告人朱彬、郑某恩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已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载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