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恩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6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32号
罪犯郑某恩,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告人朱彬、郑某恩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已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载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