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1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1号
罪犯周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5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32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王刚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王刚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王刚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王刚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已部分履行4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