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2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5号
罪犯周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部分履行102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