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6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57号
罪犯高某明,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于2023年7月12日履行一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