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鹏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郭某鹏,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8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退赃退赔人民币八万七千三百五十元九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千元,于2022年1月13日履行八千元;共同退赃退赔八万七千三百五十元九角二分,于2022年1月14日履行一万元,于2022年1月15日履行一万元,于2022年1月16日履行三千二百七十二元七角八分,同案犯履行六万四千零七十八元一角四分。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