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郭某鹏,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8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退赃退赔人民币八万七千三百五十元九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千元,于2022年1月13日履行八千元;共同退赃退赔八万七千三百五十元九角二分,于2022年1月14日履行一万元,于2022年1月15日履行一万元,于2022年1月16日履行三千二百七十二元七角八分,同案犯履行六万四千零七十八元一角四分。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