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74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26号
罪犯胡某武,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7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4刑初6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胡某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苏03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前缴纳一万五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