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刘某超,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