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7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刘某超,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