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37号

    罪犯卢某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6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2刑初2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2022年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初4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2033号刑事判决中缓刑部分,以罪犯卢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卢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六万,判前履行;财产刑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