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8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37号
罪犯卢某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6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2刑初2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2022年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初4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2033号刑事判决中缓刑部分,以罪犯卢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卢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六万元,判前履行;财产刑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