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51号

    罪犯孙某发,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退赃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2022年11月21日履行;退赃二万一千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