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41号

    罪犯王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2年8月3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5月1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