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44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65号
罪犯王某童,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河北省馆陶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4月13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86号之一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七百零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二千元,2023年8月2日履行;退赃退赔七百零三元,2023年8月2日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