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所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047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34号
罪犯徐某所,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10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徐某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徐某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二万元,判前履行二万元,2021年8月12日履行二十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所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