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34号

    罪犯徐某所,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10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徐某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徐某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判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二万元,判前履行二万元,2021812日履行二十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所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