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俞某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76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俞某荣,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6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1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某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77号刑事裁定,准许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俞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于2022年7月6日履行四万五千九百六十六元七角二分,于2022年7月28日履行六万四千零三十三元二角八分,于2022年8月12日履行四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