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俞某荣,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6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1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某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77号刑事裁定,准许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俞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于2022年7月6日履行四万五千九百六十六元七角二分,于2022年7月28日履行六万四千零三十三元二角八分,于2022年8月12日履行四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