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95号

    罪犯薄某峰,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9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薄某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30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依法没收被告人薄某峰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六千元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薄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万元,依法没收退出的犯罪所得23.6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薄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