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5号

    罪犯蔡某钢,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3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八十六万三千七百一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苏05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863710元,已部分履行11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