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1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5号
罪犯蔡某钢,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3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八十六万三千七百一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苏05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863710元,已部分履行11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