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5号

    罪犯陈某斌,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责令五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百七十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陈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2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5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百七十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元,共同退赃1187505.47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文书,部分履行3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