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1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5号
罪犯陈某斌,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责令五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百七十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陈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2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5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百七十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元,共同退赃1187505.47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文书,部分履行3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