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9号

    罪犯范某栋,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退缴的钱款予以折抵赃款,多余部分由苏州高新区社保局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范某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万元,被告人退缴的钱款予以折抵赃款,多余部分由苏州高新区社保局依法处理;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