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1号

    罪犯高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4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81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