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1号

    罪犯高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苏05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