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5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96号
罪犯郭某伦,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3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8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对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公章、增值税发票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9万元,在法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伦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