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1号

罪犯李某友,男,1969年5月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0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27500元依法继续向被告人李某友及其同案人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苏03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7500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