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4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00号
罪犯刘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23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被告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焦志红经济损失人民币8017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1720元,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