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栾某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6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5号
罪犯栾某生,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7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栾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暂扣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栾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万元,暂扣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某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