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闵某洲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0号
罪犯闵某洲,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闵某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暂扣于法院的违法所得2365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闵某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万元,暂扣于法院的违法所得23650元予以没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某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