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1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8号
罪犯彭某赵,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9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1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暂扣于公安局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18日止)。
罪犯彭某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部分履行1万5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