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8号

    罪犯彭某赵,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9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1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暂扣于公安局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18日止)。

    罪犯彭某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部分履行1万5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