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曲某鑫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3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0号
罪犯曲某鑫,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81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曲某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苏03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曲某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某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