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80号

    罪犯曲某鑫,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81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曲某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苏03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曲某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某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