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2号

    罪犯任某银,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4月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15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某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某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某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