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2号
罪犯任某银,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4月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15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某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某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某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