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9号

    罪犯尚某俊,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尚某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尚某俊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

    罪犯尚某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某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