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某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9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4号
罪犯陶某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3年6月2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崇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某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50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陶某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8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某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