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64号

    罪犯陶某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3年6月2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崇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某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50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陶某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8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某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