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02号

罪犯吴某斌,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3年6月26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15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87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吴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2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