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02号
罪犯吴某斌,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3年6月26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15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吴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2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