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11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0号
罪犯吴某明,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1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已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