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0号

    罪犯吴某明,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1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已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