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73号

    罪犯张某友,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电脑主机、光敏刻章机各1台、打印机2台、手机2部、橡胶模具、证件外皮各1箱,予以没收,暂存于法院的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电脑主机、光敏刻章机各1台、打印机2台、手机2部、橡胶模具、证件外皮各1箱,予以没收,暂存于法院的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