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8号

    罪犯张某雨,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7年3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罪犯张某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35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