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雨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9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8号
罪犯张某雨,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7年3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罪犯张某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35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