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34号

    罪犯陈某华,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山东省平邑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6年8月17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8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6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8日止)。

    罪犯陈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二万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2018年1月3日履行七万五千四百五十元八毛七分2019年1月3日履行二万一千元,2021年12月27日履行二万二千元,其余由同案犯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