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8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9号
罪犯陈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研究生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5年1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徒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一百六十八元八角三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2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5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7日止)。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一百六十八元八角三分,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